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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产力促进会章程

2007-12-29 17:37: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黑龙江省生产力促进会(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PROVINCE  PRODUCTIVITY ASSOCIATION,缩写为:HLJP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黑龙江省科技厅的支持下,由全省各地独立、非独立或联合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从事生产力促进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省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配合政府部门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要建立健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精神,组织、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科技力量,建立健全社会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本会将与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紧密联合,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为宗旨,以提高我省总体生产力水平为核心,以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为手段,通过提供信息、技术、管理咨询等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性服务,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有效的科技保障,促进全省社会生产力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7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政府和企业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或技术、经济论证;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方案的综合评估。
    (二)围绕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需求,组织全省相关科研机构、企业进行关键性技术的开发和扩散,突破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技术瓶颈,提高全行业的生产力水平。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依靠科技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选择有市场潜力的科技成果,组织对项目进行系统集成、培育和孵化,协助企业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实现技术转移和产业化。
    (四)根据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需求,为企业提供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评估、咨询、融资等综合配套服务,为企业技术进步和升级改造提供综合服务。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境外)生产力促进机构发展的成功经验,推动我省生产力促进机构的国际化进程,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六)开展培训工作,协助企业开发人力资源,为企业造就具有技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人才。
    (七)结合我省的人才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协助企业建立具有我省特色的品牌,通过名牌效应提高企业的市场知名度。
    (八)积极为会员服务,探索为政府、社会、企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服务的模式,拓宽服务领域,争取各主管部门的支持,扩大生产力促进机构的社会影响。
    (九)组织全省各生产力促进机构及本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及业务水平。
    (十)收集、整理和发布各会员单位的典型工作经验和方法,推进全省生产力促进事业的发展,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团体,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1、有相对独立稳定的组织机构,有与生产力促进工作相吻合的业务范围,具备一定的科技服务工作经验和科技服务业绩的行业机构;
    2、有适合开展生产促进工作的学科带头人,或与开展生产力促进工作业务范围相吻合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企事业单位;
    3、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能热心支持并参与我省生产力促进事业的业务或行业主管部门;
    4、其它与本会业务有关,具有一定科技或中介服务力量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管理等省内的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或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具备一定的科技服务工作经验和科技服务业绩的科技中介服务领域的从业人员;
    2、有较深厚的专业技术知识,具备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3、地区科技或经济部门的领导者;
    4、重视科技进步,并有良好业绩的各类企业的经营管理者;
    5、热心并能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的其他业内人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生产力促进机构及企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 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批准本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一) 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二) 决定对本会名誉理事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十三)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本会的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科技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科技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黑龙江省科技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本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其它重要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本会与挂靠单位的关系;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可用于聘请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办公设施及用品费用,编辑印发刊物及资料费用,奖励表彰先进会员及业内人员培训补贴等合理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会计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四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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