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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产力促进会会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7-12-29 17:37:42

    第一条 依据黑龙江省民政厅的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生产力促进会章程》有关收取会费的规定,为规范和加强会费缴纳及管理工作,确保会费能够真正用于会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促进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使用与管理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进行使用。
   
    第四条 会费的收取标准: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一般会员单位原则上每年缴纳会费100元;理事单位原则上每年缴纳会费200元;条件较好的单位可自愿提供帮助
 
    第五条 会费使用须经促进会理事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会日常办公经费。包括:办公费、通讯费等。
    (二)会员日常管理费用,受理加入促进会单位的入会申请,会员单位确认、联络,会员证的印制、发放,解答会员单位的疑问,受理会员单位的退会申请等。
    (三)促进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务费。
   
    促进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务费补贴主要用于会议材料的组织,理事单位的联络,内容准备、会场租金等,参会人员食宿费由参会人员自行解决。

    (四)生产力促进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发布费。
   
    为了提高各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能力,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相互交流,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服务经验,促进会将利用各科技宣传媒介,组织国家及科技部和相关部委宣传相关政策,不定期出版《黑龙江省生产力促进会简讯》。

    (五)专题讲座费用。

     促进会每年根据情况举办专题讲座,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向生产力促进中心讲授先进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手段,促进会负担专家差旅、食宿、讲课费用以及会务费。
   
    (六)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所需的费用。
   
    第七条  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由促进会办公室财务人员代为负责。
    
    第八条  会费的使用受促进会理事会的监督。
    
    第九条  会费每年的用途需向促进会理事会提出使用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每年年底由促进会办公室向促进会理事会汇报会费使用决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黑龙江省生产力促进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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